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广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永胜,系张广生岳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彬,系张广生妻子。 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光明路与弦歌大道交叉口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83255335。 法定代表人:齐小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南志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生与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车位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广生提出对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广生撤回对被告安阳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7.5元,减半收取793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平国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