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x,生于20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法定代理人:易x,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执行人:高x,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高x与被执行人高x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豫1324民初196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高x自2016年开始每年12月31号之前支付高x小孩抚养费3000元至高x年满十八周岁止。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又到房管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高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但至今仍杳无音信;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高x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振宇 审判员  刘江辉 审判员  李 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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