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43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风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秀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风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风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刘桂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李凤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王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0782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风山、王秀芬、李风宾、王辉、李风廷、刘桂芳、李凤宝、王桂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417871.84元,本院于2021年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李风山、王秀芬、李风宾、王辉、李风廷、刘桂芳、李凤宝、王桂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2021年2月7日、2021年5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对被执行人作出了司法拘留的决定。
4、2021年5月25日,本院通过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代理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18)鲁0782民初8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于跃东
审判员 李 娜
审判员 王有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