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2007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6月26日,因犯强奸罪被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5年1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原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3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20年8月18日被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以辽太检检一部刑诉[2021]20号起诉书、辽太检检一部刑变诉[2021]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太子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福林、王佳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1、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文圣区祥和招待所北侧平房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入户盗窃一些茶叶、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0IWAS黑色双肩背包、一个运动手提包和人民币450元。后被告人陈刚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IWAS黑色双肩背包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辽阳县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枚男款钻石戒指、一对银手镯、一个玉手镯、一条PT950项链、一对金制耳钉和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陈刚将盗得的银手镯、项链、金制耳钉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玉手镯价值人民币20元、PT950项链价值人民币2116元,男款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韩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入院,入户盗窃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人民币410元、一台金杯阁瑞斯面包车(辽A×××××)。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金杯阁瑞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4000元。
4、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刚伙同“王某3”(未到案)驾驶盗窃来的金杯阁瑞斯面包车(辽A×××××)窜至海城市翡翠城小区,“王某3成”将车停在小区门口并在门口等陈刚,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8楼鄢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人民币30元。后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7楼杨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条18K金项链。后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6楼王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人民币400元。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刚被XX机关抓获归案。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陈刚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刚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文圣区祥和招待所北侧平房李某家,趁其家中无人,入户盗窃一些茶叶、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个0IWAS黑色双肩背包、一个运动手提包和人民币450元。后陈刚将茶叶及运动手提包扔掉,将盗得的笔记本电脑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OIWAS黑色双肩背包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10月8日上午,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辽阳县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枚男款钻石戒指、一对银手镯、一个玉手镯、一条PT950项链、一对金制耳钉和人民币1200元。后被告人陈刚将盗得的银手镯、项链、金制耳钉卖掉,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玉手镯价值人民币20元、PT950项链价值人民币2116元、男款钻石戒指价值人民币3500元。
3、2020年10月19日中午,被告人陈刚窜至辽阳市太子河区韩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翻墙入院,入户盗窃一部金色苹果7PLUS手机、人民币410元、一台金杯阁瑞斯面包车(辽A×××××)。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金色苹果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500元、金杯阁瑞斯面包车价值人民币34000元。
4、2020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刚伙同他人驾驶盗窃来的金杯阁瑞斯面包车(辽A×××××)窜至海城市翡翠城小区,被告人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8楼鄢某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人民币30元。后被告人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7楼杨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一条18K金项链(被其扔掉)。后陈刚窜至该小区6号楼6楼王某1家,趁其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屋中,盗窃人民币400元。经辽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苹果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8000元。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刚被XX机关抓获归案。
综上,被告人陈刚共实施盗窃犯罪六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1676元。
另查:案发后,XX机关查获了部分被盗物品:其中发还被害人韩某一辆金杯阁瑞斯面包车、一部苹果手机等;发还被害人鄢某一部苹果笔记本电脑;发还给被害人李某一个黑色双肩背包,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一枚男款钻石戒指。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被害人韩某、鄢某、王某1、杨某1、王某2、李某的陈述、证人顾某、吴某1证言、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及信誉凭证、情况说明、被告人陈刚的供述和辩解、辽市价认刑字[2020]227号、[2021]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辽雅鉴价评字[2021]第18号评估报告书、现场指认照片、常驻人口详细信息表、扣押、发还清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2019)辽0321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刚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被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考虑到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坦白、部分退赃情节,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6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刚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45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3336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410元,退赔被害人鄢某人民币3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400元。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刚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锡纸、钥匙模具、金属扳手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