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薄日东,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68012140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岔沟镇柳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28日被海城市公AN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陈鹏宇,辽宁明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海检刑诉〔2021〕584号

指控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薄日东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于2021年5月24日16时05分许,醉酒后驾驶无号牌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海城市牌楼镇房身村交叉路口时,与唐福谦驾驶的临时牌辽C56138号江淮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摩托车乘车人溥玉香受伤,后唐福谦逃逸。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薄日东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mg/100ml。经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临牌辽C56138号江淮牌小型轿车前保险杠左侧与轻骑铃木牌QS110-C型两轮摩托车排气管消音器右后侧、右后减震器接触碰撞。经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唐福谦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薄日东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车辆登记信息、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证人唐福谦、溥玉香的证言;被告人薄日东的供述和辩解;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AN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提取血样视频等刻录的光盘等证据证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建议判处被告人薄日东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及

辩护人意见

被告人薄日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认罚,请法庭从宽处罚。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薄日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主动缴纳罚金,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薄日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