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月,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傅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高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郑市。
审理经过
杨某与傅某、高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8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豫0184执1653号。申请执行内容为:要求被执行人在继承高金山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17日、2021年4月13日、2021年5月21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车辆、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并告知其有通过申请律师调查令的方式进行取证的权利,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高某上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傅某名下位于新郑市××北侧康庄大道东侧××楼××单元××房产(合同号:140××××0162),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的(2021)豫0184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上述房产为傅某和高金山的共同财产,已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四、被执行人高某于2021年5月6日到本院接受询问,其表示其父亲高金山留下的遗产只有位于新郑市××路秀水新华城3号楼东单元201房产,户主为其母亲傅某,没有其他遗产。并表示其和傅某没有继承高金山遗产。 五、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婷婷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王婷婷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