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树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侯盼盼,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谢树顺与侯盼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侯盼盼偿还原告谢树顺借款26000元;2、案件受理费225元由被告侯盼盼承担。因被执行人侯盼盼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谢树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5月25日、2021年6月23日、2021年7月28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1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2021年7月1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拘留15日、罚款3000元的强制措施。(未控制住人,未实际实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