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21号帝斯曼国际中心3栋25层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L0TP6H。
法定代表人:胡象应,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老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老三银行存款203009.4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中心支公司购买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AGYA00YZ0121Q000003R。该公司为申请人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李老三名下银行存款203009.43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35元,由申请人湖北品农商用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