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利华,男,****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向小娇,女,****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利华与被执行人向小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湘12民终647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向小娇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4.2万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42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向小娇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登记、保险、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