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柏朝,男性,****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被执行人:马东峰,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柏朝与马东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限被告马东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柏朝361500元,并承担自2021年2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宜阳县人民法院(2021)豫0327民初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马东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杨柏朝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马东峰名下河南省农村信用银行有存款6176.79元,已将该账号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并告知申请执行人。 2.查明被执行人马东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马东峰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马东峰名下无保险登记信息。 5.查明被执行人马东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37018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银行有存款6176.79元,已将该账号冻结,但实际控制金额为0,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马东峰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柏朝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书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一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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