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本院刑庭,住所地许昌市。

被执行人:马书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被执行人:黄倩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被执行人:李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县。

审理经过

本院刑庭移送的被执行人马书杰、黄倩倩、李珊涉刑事财产刑一案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1002刑初42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移送执行人于2021年5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书杰交纳罚金6万元、被执行人黄倩倩交纳罚金6万元、被执行人李珊交纳罚金3万元,追缴三被执行人违法所得。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保险、工商股权、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车辆、网络银行余额等财产,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书杰银行账户6万元、被执行人李珊3万元、被执行人黄倩倩1273.71元并上交财政,发现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移送执行人在移送此案件时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马书杰、黄倩倩、李珊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隐匿、转移等情形或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可依照移送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移送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