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月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申请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冯江,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月英与被申请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月英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阜康市商铺进行查封。申请人王月英用以丰田RAV4城市越野车一辆、及位于阜康市房产一套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月英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新疆德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阜康市商铺(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止);
二、查封申请人王月英提供的丰田RAV4城市越野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3年7月11日止);
三、查封申请人王月英提供的位于阜康市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7月12日至2024年7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王月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