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孙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彰武县。 被申请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彰武县彰武镇中华路58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孙某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200000.00元,并提供孙某单独所有的坐落于彰武县老站路25门(彰房证2015字第××号号)楼房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孙某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判决生效后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辽宁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冻结金额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6月22日起至2022年6月21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凡旭审判员韩林 审判员 赵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集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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