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余良,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额济纳旗人民法院(2017)内2923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铁六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2017)内2923民初37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已全额给付被上诉人货款,并不存在任何欠款事实。本案中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山西省太原市。因此,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由乙方即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额济纳旗鹏飞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在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故,额济纳旗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