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伊某,女,蒙古族,住阜蒙县。
委托代理人邵秋雨,系辽宁海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宝奇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下称宝奇公司),住所地阜蒙县伊吗图镇康土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阜新恒发源金属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称恒发源公司),住所地阜新市海州区六坑。
法定代表人徐某,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现住阜蒙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伊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辽092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伊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执行法院查明,伊某与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阜蒙县人民法院已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伊某已申请强制执行。宝奇公司系由伊某与徐某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恒发源公司系徐某投资的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
执行法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关于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中,宝奇公司和恒发源公司并非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也不符合相关法律明确规定的可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形。伊某申请追加宝奇公司和恒发源公司为被执行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伊某的异议。
请求情况
复议申请人伊某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阜蒙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执146号执行裁定书,追加上述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追加的二被申请人均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均为股东。本案判决中所述上述公司,申请人将其所有的股份转让给徐某,而徐某支付申请人100万人民币。判决生效后,徐某迟迟不履行给付义务,且上述公司至今正常经营。(2021)辽09民终295民事判决书。判令宝奇公司归徐某所有。即已经变更被申请人宝奇公司的组织形式,故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将上述被申请人列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伊某的复议请求,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追加被执行人的情形,且其不能向法院提供追加被申请人恒发源公司、宝奇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复议申请人伊某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执行法院作出的(2021)辽092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且符合法律程序,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维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921执异146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复议申请人伊某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