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小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代理人:柏亚利,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

被执行人:嘉明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甲3号A座19层21A内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陈小花。

第三人:宇翔,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邓小莉与嘉明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明财富(北京)公司)仲裁一案中,邓小莉向本院提出申请追加宇翔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执行人邓小莉称,请求追加宇翔为本案的被执人,申请人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64号裁决已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实施强制执行,经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划扣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 740.01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法院于2021年2月26日做出了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全体股东转让所有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根据被执行人2019年12月2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章程,宇翔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出资期限是2035年8月8日,宇翔于2021年1月8日签订转让协议,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股权200万元(人民币)转让给陈小花。宇翔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并且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裁决、法院立案执行后的转让股权行为属于恶意逃避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申请追加宇翔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邓小莉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中国贸仲京裁字第1864号裁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京03执242号。

另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2019年12月2日《嘉明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显示,公司股东宇翔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嘉明财富(北京)公司工商材料显示,2021年1月8日,宇翔与陈小花签订转让协议,宇翔将嘉明财富(北京)公司中的股权200万元转让给陈小花。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根据2019年12月2日《嘉明财富(北京)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章程》显示,宇翔的认缴出资时间为2035年8月8日,转让时尚未到期,故申请执行人邓小莉现以宇翔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为由,要求追加宇翔为被执行人,不符合执行过程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条件,故对其追加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邓小莉追加第三人宇翔为(2021)京03执242号案件被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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