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郑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焦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郑聪罚金一案中,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

原告诉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随时可以请求本院继续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303刑初45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寇学年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世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金 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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