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47号新洲大厦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MA3PC49Q18。
法定代表人:刘大平,总经理。
被告:李广友,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广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山东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