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毛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关于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毛帅罚金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725刑初38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执行局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毛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后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毛帅没有存款、股票、房产、辆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毛帅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此次执行中,被执行人毛帅现阶段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毛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