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崔所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
被告:石家庄环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乐市南环路桥西粮油有限公司院内南第一排。
法定代表人:纪根山。
审理经过
原告崔所芹与被告石家庄环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崔所芹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1.1)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崔所芹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