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瑞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三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瑞晶与被告鹤壁市三园商贸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瑞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瑞晶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瑞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保全申请费30元,共计330元,由原告王瑞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