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路莞城段238号114室。
法定代理人:王志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春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黄蔼云,女,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广东省东莞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蔼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安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