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美子

被执行人:王艮泉

审理经过

杨美子与王艮泉婚内扶养费纠纷一案,2019年5月27日大同市云冈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214民初1032号,2019年7月17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2民终1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艮泉支付原告杨美子扶养费自2018年10月起每月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

因王艮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美子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艮泉给付抚养费自2018年10月起每月6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王艮泉名下股票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经传统查控查实,被执行人王艮泉在其单位系临时工已被开除,无工资收入,其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11月28日,本院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执行情况向其通报,并征求其意见。其对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表示认可,同时向本院递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并称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及时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9)晋0214执12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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