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 被告:北京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镇马卷村中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任总经理。 被告:张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46元,减半收取2252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齐松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伟荻 书 记 员 李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