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木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 被告:卢海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被告:卢仁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关木来与被告卢海洋、卢仁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木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卢仁巧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关木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卢海洋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日止,暂计利息5200元)给原告关木来;2、被告卢仁巧对本案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卢海洋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1月26日向原告关木来借款2万元整,该借款定于2018年6月26日前还清,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该借款由被告卢仁巧作担保。被告卢海洋自借到款后,不能按期偿还欠款及利息。因此,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卢海洋、卢仁巧不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卢海洋于2018年1月26日向原告关木来借款20000元,并立写一份《借条》交原告关木来收执,《借条》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时间、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被告卢海洋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名确认,被告卢仁巧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签名确认。原告庭审中自称借款时与被告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且被告支付了800元利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保护。本案中,被告卢海洋向原告关木来借款2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签名确认的《借条》可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予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依法应予支持。由于原、被告在《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的利息依法应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被告卢仁巧作为本案借款的保证人,由于《借条》中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卢仁巧承担保证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海洋经本院传票传唤,被告卢仁巧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作答辩,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卢海洋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9年4月11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关木来; 二、被告卢仁巧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元,由被告卢海洋、卢仁巧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卫民 人民陪审员  卢显印 人民陪审员  陈世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金洋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