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武冈市迎春亭办事处荷塘都梁文化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81MA4M2XRG89。
法定代表人:李列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征红,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戴琪,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佘叶容,女,****年**月**日出生,苗族。
审理经过
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佘叶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冈安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