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陶锦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住汝南县。 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金铺镇康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9341602-4。 负责人钟寿富,公司股东。

审理经过

陶锦秀与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利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727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1年3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债权为给付金钱254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 1、2021年3月、8月,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股权(工商登记)、保险、证券,查询结果是:(1)银行存款余额太少;(2)其余未查到财产信息。 2、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没有查到相关登记信息。 3、本院向三利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三利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陶锦秀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义务、执行不能风险。在规定的期限内,陶锦秀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查明:(1)被执行人三利公司(制砖厂)承包给他人经营,其收入为承包费;(2)本院受理三利公司(制砖厂)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案件共计41件;(3)对被执行人的承包费收入采取了扣留措施。 6、执行过程中,三利公司承包人提供200200元的砖,用于抵偿承包费;经当事人协商分配,申请执行人陶锦秀受偿9800元。 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1)上述财产调查结果和执行情况;(2)被执行人三利公司将砖厂承包给他人,刚恢复生产,在其他案件执行中已扣留了承包费;其他财产(生产设备、设施)暂不宜处置(扶持企业经营、发展);(3)三利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多。陶锦秀对约谈告知的情况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金钱债权,是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拍卖等控制、处置措施;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前提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及财产具备处置条件。 本院依职权调查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经扣留的承包费收入,没有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未实现债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豫1727民初48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纳入全国法院终本案件库管理,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查到财产符合执行条件的恢复执行;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有证据证明),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债权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服,在本裁定送达后60日内,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肖俊涛 审判员  郭 旗 审判员  马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 铮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