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管先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伊胡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管先明与被执行人伊胡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吉0781民初45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伊胡太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管先明借款本金73000元。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的6%计算利息。案件受理1625元,由被告承担。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9日撤回此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判决身份信息与实际不符,身份信息错误,无准确被执行人主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扶余市人民法院(2021)吉0781执恢5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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