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孙传华与被执行人刘桃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孙传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新民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桃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桃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刘桃花赔偿孙传华损失费1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刘桃花于2021年8月4日自动履行完毕15152元,执行标的已全部到位。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 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
审判人员
执行员 王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