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建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被申请人:胡广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景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胡广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411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对被申请人胡广栋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1.7411万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194元,由申请人张建荣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