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男,汉族,山西省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城。 被执行人:李文栋,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韩桂芳,女,汉族,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审理经过
本院正在执行张建生与李文栋、韩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年12月22日,张建生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建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保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931民初6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崇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