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小屯镇下麦村。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
被告:辽宁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金域明珠中华大街288-77幢1-2层-288-1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宇。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鸿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81元,保全费1285元,由原告辽阳市金晟塑料有限公司自愿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