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万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 委托代理人:黄平生,辽宁亮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郑广雨,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俊杰,朝阳市双塔区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明、赵万成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2021)辽1321民初21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案原告赵明因与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曾于2020年5月12日起诉至本院,因涉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未经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原告尚不能对本案提起诉讼,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0年6月6日作出(2020)辽1302民初1514号民事裁定驳回了原告赵明的起诉,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原告赵明于2020年10月14日又基于与(2020)辽1302民初1514号民事案件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本案提出起诉,诉讼请求相同。本院依法作出(2020)辽1302民初3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赵明的起诉,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现该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涉案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仍然未经被告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原告再次起诉至本院,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明、赵万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28元(原告赵明、赵万成预交,已减半收取),予以退还原告赵明、赵万成。

上诉人诉称

一审宣判后,原审原告赵明、赵万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上诉人的土地被征占,被上诉人应按照80%的比例给付土地补偿费。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进行审理。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答辩不同意按照80%的比例补偿,服从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未经被上诉人朝阳市双塔区孙家湾镇十五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如何分配,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姜 锋 审 判 员 韩智伟 审 判 员 袁 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刘雨竺 法官助理 (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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