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管江勇,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珍,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聂胜五金配件批发商行,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梁端立。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华区聂胜五金配件批发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海尔热水器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