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住甘肃省武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住甘肃省武山县。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民主路。
负责人:汪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系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某因与被上诉人常某,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4民初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杜某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杜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杜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上诉人杜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