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存胜冶金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南寨村。

法定代表人:郭联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博,河南思宏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霍尔果斯迪香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霍尔果斯六十一团园林二连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玉新,新疆边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路朝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个体工商户,住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方云,新疆元正盛业(伊宁)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路伯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朝阳区个体工商户,住该区。

原审第三人:张英琳(路朝晖妻子,路伯琛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审第三人: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市313线以西5号地块环宇•香水湾西区B-5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正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强,男,该公司财务总监。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存胜冶金辅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霍尔果斯迪香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路朝晖、路伯琛、张英琳、新兴际华伊犁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401民初2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洛阳存胜冶金辅料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295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庆   平

审判员 吐拉江·买买提明

审判员 张   建   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   愈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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