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现住该市。系单位员工。
被告:王海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审理经过
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阳泉广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