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74007652。

法定代表人:田红艳,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怀,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江安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502民初1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吴**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吴**怀偿还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3577.07元;2.被执行人吴**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利息及滞纳费,计算方式: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吴**怀已支付的利息5070.6元应从上述款项中予以扣除);3.被执行人吴**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被执行人吴**怀支付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089元;5.被执行人吴**怀承担案件受理费775元及本案执行费1179元。

本案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通过四川省通信管理平台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21)川1502执1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执行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存款5266元,本院依法予以冻结扣划,收取执行费1179元,余款4087元办理财务手续支付申请执行人;并启动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当面会见申请执行人,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实现债权为4087元。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谯雪川

审 判 员 黄 磊

审 判 员 杨著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左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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