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39号。
法定代表人:龙小平,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南路32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海马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3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重庆东宏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铜梁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被上诉人因索要加工费向原审法院起诉,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