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新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被告:骆红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审理经过
原告王新明诉被告骆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王新明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新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新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41元,减半收取2070.5元,由原告王新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