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东潞苑一区7号楼1单元101。
法定代表人:张亦军,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马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物业)与被告马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铁建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秀娟、被告马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中铁建物业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6647.04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自逾期支付物业费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期间的违约滞纳金(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为14356.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涉案房屋业主,中铁建物业于2016年12月11日起与建设单位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签署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当日开始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约定,物业费收取标准:2.69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按年缴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4月16日前履行缴纳义务。第二章第三条约定,业主或业主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未付物业服务费的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滞纳金。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是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一项义务。被告是北京通州区xx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中铁建物业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所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其违约滞纳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
被告辩称马忠辩称:第一,我个人利益受损部分。一是我在物业登记在册的机动车蹭了我两次保险杠,地面停车位后面的排风口有个菱形的地基,侵入车位里面了,造成我保险杠受损。第二次,我的车停在车位里,但因为停车场减速部分短,我猜测外面的外卖员在减速带拐弯时蹭到了我的保险杠。第三次,物业装了防撞杆,在幼儿园边上,我的车行驶过程撞到了。我认为物业是违法违规加装防撞柱。第二,一是在园区内海量加入隔离护栏、隔离墩和防撞柱,改变了道路使用。物业说是为了方便行人,我对物业这么改存疑。生活上给我停车造成了很大不便,影响车主进出。道路规划设计被改变,物业擅自截留是非法的。物业为了照顾一部分人,影响另一部分人,不公平。物业这样做影响了小区品质。二是,小区公共收益问题,小区的广告收益是否合法。中铁建董事长坠楼第二天,物业把小区内所有广告拆除,如果不违法,为什么拆除,我对其合法性存疑,另外我如何对广告收入行使知情权。三是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的问题,整体公共维修基金的账号以及使用情况,原告应当公开。希望原告直面问题,有原则疏导,应当解决问题。牵扯到公共利益的问题原告不解决,我无法交物业费。小区有业主把住房经营化,物业有这方面的责任。
本院查明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马忠系北京市通州区xx室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02.96平方米。2017年12月7日,马忠(买受人)与北京通瑞兴盛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住宅类)》,马忠购买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附件十一为《通瑞嘉苑物业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物业合同》)。《物业合同》中载明物业服务企业名称为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物业合同》第二章第三条约定:物业费收费为包干制,高层住宅和多层住宅物业费收费标准均为2.69元/月·平方米。此外,《物业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
经核实,马忠未缴纳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
另查,2018年3月20日,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名称变更为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
再查,涉案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中铁建物业依据《物业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亦实际接受了中铁建物业提供的服务,被告应当向中铁建物业交纳相应的物业费。关于被告的抗辩意见,证据不足,故本院不予采纳。
需要说明的是,小区公共区域环境的维护,需要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相互协调、自律遵守公约规定,以期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另物业服务具有持续性和公共性的特点,物业服务质量好,会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小区的整体品质,进而使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均获益;反之,物业服务质量不达标会导致小区公共环境恶化、降低小区的生活品质,最终受损的仍然是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质量的好坏,一方面取决于物业公司严格履行合同项下的各类义务,另一方面也取决于业主主动缴纳物业费以保障物业服务的正常运转。业主在对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存在异议时,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问题、进行建议,尽量通过沟通协商解决问题,而非以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方式解决问题;物业管理公司在收到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后,亦应当积极、及时地为业主解决问题,不断改进与完善物业服务,尽管完美的物业服务很难做到,但只要物业公司本着对业主负责的态度,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一定能够赢得业主的肯定和支持。鉴于此,对中铁建物业要求被告支付违约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马忠支付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2018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的物业费6647.0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中铁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通州分公司负担138元(已交纳);由被告马忠负担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审 判 员 齐 松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岳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