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业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松木坪镇松宜官渡坪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祥军,澧县翊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元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第三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街道浏阳大道平鼎景都小区2栋2单元807室。
法定代表人:彭煜,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皮业举与被告孙元铸、第三人京兴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皮业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皮业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杨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