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申请执行人:周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新宇之母
申请执行人:周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理人李某,系申请执行人周新宇之母
被执行人:刘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孙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某、周新宇、周瑾与刘海华、孙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工作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09)孝南民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由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
应城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孝南区人民法院执行,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