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蔡庆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山林,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蔡庆华因与被申请人张山林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1328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蔡庆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本院查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彭德泉 审判员  刘春华 审判员  周启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曲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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