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宜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尔卿路199号天际上城A区6栋2单元1层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3MA62AAGP89。

法定代表人:叶太春,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刘仁兵,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重庆市云阳县水口镇枣子村。

被执行人:熊峰,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宜宾市南溪区汪家镇渠河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3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宜乐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仁兵、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货款698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刘仁兵、熊峰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仁兵在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有保险收入,本院已扣划全部保险金额4961.94元,本案收取执行费261.00元。余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在宜宾市南溪区房地产管理局、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南溪区分局、宜宾市南溪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仁兵、熊峰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熊峰主动邀约申请方前来本院进行协调,申请方书面同意两被执行人平摊还款责任,被执行人熊峰主动履行金额34935.00元,诉讼费399.00元,并交纳执行费474.00元。申请方书面申请余款由被执行人刘仁兵承担,不再执行熊峰。

四、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对被执行人刘仁兵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当面谈话的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刘仁兵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符合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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