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双鸭山佳欣供热有限公司。住址双鸭山市四方台区3委2组富饶社区锅炉房。 法定代表人姬广贤,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孝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袁绍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方台区。 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双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方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双鸭山佳欣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袁绍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9月8日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孝廉、被告委托代理人杜双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有具体明确的被告,且被告与原告的诉讼请求间存在着法律关系,本案经开庭审查,原告双鸭山佳欣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的被告袁绍梅不是适格主体,原告应举出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与其具有供用热力合同法律关系,证据不足其相应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双鸭山佳欣供热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7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朱长山 人民陪审员 高秀英 人民陪审员 刘 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谷月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