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住济源市玉泉工业园区优洋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216225-3。 被执行人:齐波,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梁金胜,男,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郝利娟,女,汉族,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梁根胜,男,汉族,住济源市济水苑C区。
审理经过
关于济源市优洋饮品有限公司与齐波、唐娟娟、刘有战、燕灵芝、梁金胜、郝利娟、梁根胜、尚利霞追偿权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齐波、梁金胜、郝利娟、梁根胜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1、冻结被执行人齐波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0358.19元。 2、冻结被执行人梁金胜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0358.19元。 3、冻结被执行人郝利娟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56199.25元。 4、冻结被执行人梁根胜在济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20358.19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曹英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