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玉花,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改恒,南阳市西峡县方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6110037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林书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南阳市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613161100375,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武玉花与被告林书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武玉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70000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近门姑侄关系。2019年被告以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60000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借款6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支,并约定月息一分。两年后原告找到被告更换了新的借条,2021年8月初被告支付了利息5000元,随后分文未付。截止2021年9月14日,被告共计下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10000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林书敏辩称,对原告起诉的借款经过、借条出具经过及还款金额均无异议,但被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原告支付的5000元系本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近门姑侄关系。2019年被告林书敏以门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武玉花借款现金60000元,2019年7月30日被告在收到原告借款60000元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约定月息一分。两年后原告找到被告更换了新的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武玉花现金陆万元整¥60000元月息一分借款人:林书敏2021年7月30日”,被告在借条的金额及名字处捺印,并在借条背面书写“利息2年14000元未付”字样。2021年7月24日,被告向原告转账支付5000元。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对新借条出具后被告偿还的50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存在争议,但对原告诉请的还款总金额70000元无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2021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林书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武玉花借款本息共计70000元。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50元,由被告林书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贾 颖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菀纯 书 记 员  黄 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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