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敏,女,1976年11月19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郭清峰,男,1972年10月18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张海法,男,1968年12月27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许敏与被执行人郭清峰、张海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溪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702民初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郭清峰需偿还申请执行人188200元及案件受理费2034元及被执行人张海法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因被执行人郭清峰、张海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到法院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197988元(包含执行费2754元),为划拨前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为2019年12月2日至2022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清峰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仅冻结了零星存款,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要求法院采取扣划措施。冻结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张海法与刘欣莹共同共有的位于新乡市户(房产证号:新房权证新乡市字第××号)房屋,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予以查封,现在房屋情况暂不清楚,待查清情况之后再进行处置。查封期限为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法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4、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律师调查令,对执行线索进行调查。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余190234元及执行费275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郭清峰、张海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许敏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沈志勇 审判员  武军霞 审判员  彭晓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仝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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