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龙祥,男,回族,住赫章县。
被执行人:马爱芬,女,汉族,住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赫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马爱芬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马爱芬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85e9858e49420fb0fba6****@wx.tenpay.com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6.1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